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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社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3日20 时左右、2019年11月15日凌晨1时左右分别从保山机场旁边的**村、施甸**共装卸云烟(紫)1247条、红塔山(硬)经典1956卷烟300条准备运输到昆明。2019年11月15日02时许,唐某某驾驶云DVD172小型普通客车运输卷烟从施甸至昆明,途径**收费站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1247条云烟(紫)和300条红塔山(硬)经典1956价值148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检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到148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凤玲

孟世保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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