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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刑诉〔2018〕1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2018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12月末,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经营客车营运许可、旅游客运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司机驾驶黑C*****号上海汇众牌中型客车在哈尔滨市至海林市雪乡景区之间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经鉴定:2015年至2017年12月末,唐某某非法从事旅游客运获利人民币70,000元。2017年12月31日7时许,在吉黑高速333公里处,唐某某雇佣的司机冯某某(已死亡)驾驶黑C*****牌照的上海汇众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其中1人为中巴车驾驶员冯某某、4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7人受伤(其中5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另两人分别为湖南农业大学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的严重后果。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车辆登记证书、新闻报道截图、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樊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殷丽颖

2018年5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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