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蠡县**镇**村**加油站点无汽油销售手续及销售汽油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销售汽油总额为429562.78元。案发时现场查扣汽油加油机罐中京标92号汽油17819.5升,京标95号汽油10589.4升,后经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存留汽油总价值人民币11321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相关销售汽油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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