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3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二里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办**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准运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受雇驾驶陕A****9重型卡车从云南曲靖宣威市**镇一村庄将8640公斤烤烟运输至广东省韶关市,途径贵州省都匀市时被查获。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上述烤烟价值人民币434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金交款单、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件移交材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黔烟计[2019]1号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陕A****9通行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宣威市烟草局回复函、机主信息、回复函、通讯记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匀价认字[2019]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赵丁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办**村**组**号,联系电话18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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