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3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金华人”、“宁波人”(均另案处理)等处购入危险化学品“笑气”(即一氧化二氮)后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将上述“笑气”加价销售给赵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予以非法获利。目前查明,其销售数额为13万元左右,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
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上海测试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的“笑气”为一氧化二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戚某某、汤 、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何某某、鲁某某、傅某某、陶某某、周某丙、包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测报告;
5.电子证据:移动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唐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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