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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采矿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5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柳城县**采石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作为柳城县**镇**采石场负责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2014年至2019年期间,其没有履行好生产和管理职责,明知柳城县**镇**石场已越过采矿区进行开采白云岩矿,仍然安排工人继续进行非法开采矿石。2019年4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鉴定,柳城县**镇**白云石矿鉴定区非法开采冶金用白云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78.46万元。2019年5月6日,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柳城县**镇**采石场处以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78.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廖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材料;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越界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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