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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柘城,住商丘市柘城县*********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9月9日、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四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商丘市****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已判刑)办理没有实际经营资质的营业执照,虚构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收购点,指使被告人唐某某和梁某某、周某某、王某、王某某、任某某、闫某某、王某甲(以上七人均已判刑)等十二人以粮食收购点法人的名义骗取中国银行商丘市**路支行夏粮收购专项贷款1750万元供赵某某使用。其中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赵某某办理的虚假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资料,冒充粮食收购点老板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后赵某某将贷款本息还清。

2014年12月,赵某某利用同样的手段指使被告人唐某某和梁某某、周某某、王某、王某某、任某某、闫某某、王某甲(以上七人均已判刑)等十四人以粮食收购点法人的名义,骗取中国银行商丘市**路支行秋粮收购专项贷款1300万元供赵某某使用。其中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赵某某办理的虚假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资料,冒充粮食收购点老板向银行贷款80万元。截止目前仍有1027万余元贷款本金未归还,其中唐某某有75万余元贷款本金未归还。

在两次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作为赵某某的会计,明知赵某某提供的贷款相关手续都是虚假的,仍帮助赵某某向银行递交贷款手续办理贷款供赵某某实际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雪斌

李圣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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