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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冉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号附**号,重庆市大足区******号门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六个月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组,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宾馆对面出租房。2015年3月4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2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唐某甲和冉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门市后面坝子开设“马股”赌博堂子。赌场开设前期由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平均占账。10余天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到该赌场上占股分红,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占一成干股,其余股份由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平分。赌场开设近二个月时间,总计抽头2万余元。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各获利4千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3千余元。

2018年5月,被告人唐某甲和冉某某再次在位于大足区**镇**街**号门市后面坝子开设“马股”赌博堂子。赌场开设后,张某某、陈某某再次在该赌博堂子上占股,赌场开设20余天,总计抽头1万余元。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各获利2千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1千余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2021年1月14日,唐某甲、冉某某各缴纳违法所得6千元;张某某缴纳违法所得5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书证、现金存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冉某某开设赌场抽头三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加入赌场入股分红,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审查起诉时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1年1月21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4763****;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037****;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2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退缴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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