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刘某甲、林某某、陈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炎陵县**镇**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镇**街**街**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炎陵县**村**乡**村村**村墟**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镇**街**街**组。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林某某、陈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唐某甲得知被告人陈某要将炎陵县中村瑶族乡红星桥村新山组“扁担坳”高岭土矿点转让的消息,便联系上陈某,双方经商谈达成口头协议,陈某以46000元的价格将此高岭土矿点转让给唐某甲。之后,被告人刘某甲、林某某、陈某三人找到唐某甲,要求入股经营该项目。四人经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由唐某甲、刘某甲、林某某、陈某共同投资46000元对该高岭土矿点高岭土进行开采。其中,唐某甲出资23000元占50%股份,负责高岭土的销售工作;刘某甲出资13800元占30%股份,负责矿山高岭土的开采并协助销售工作;林某某出资4600元占10%股份,负责本地的各种关系协调;陈某出资4600元,不具体负责事务,只参与利润分红。利润按各自所占比例分红。

2020年3月起,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林某某、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工人对炎陵县中村瑶族乡红星桥村新山组“扁担坳”山场高岭土矿进行开采。刘某甲到“扁担坳”山场矿点现场负责指挥雇请来的挖机司机黄某某利用挖机直接从山体采下高岭土后,由欧阳某甲等人用农用车将挖下来的高岭土转运至炎陵县**村**乡**村村**组附近料场,交给料场管理员刘某,之后,再经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之手以每吨38元至42元的价格销售给唐某乙、杨某某、李某甲等人。期间,由于运输车辆轧坏路面、扬起尘土等问题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扰,均由林某某出面进行协调,从而使得开采得以顺利进行。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间,“扁担坳”山场高岭土矿非法采矿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6921元。

期间,2020年4月26日,炎陵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中村瑶族乡红星桥村新山组现场拦截到运输车4辆,盗采高岭土矿点现场发现挖机一台。工作人员当即责令违法盗采人员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6月17日对唐某甲、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6月24日巡查时发现黄某某在该矿点开采高岭土,于7月1日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2020年5月20日炎陵县林业局以炎林林行决字[2020]第00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某甲处罚如下:责令12个月内恢复原状;并罚款壹万贰千陆百元整。

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50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50000。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自己转让“扁担坳”矿点非法获利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林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杨某某、李某甲、唐某乙、陈某某、李某乙、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袁某某、欧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炎陵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卷;5、炎陵县自然资源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卷;6、微信转账记录及其他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林某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林某某、陈某现在家候审;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肆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