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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刘某甲等15人赌博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胡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丁,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戊,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老彭”、“老友”,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甲,绰号“湖北佬”,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洞口县**镇**广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绰号萨达姆,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收受地下“六合彩”赌注,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4年12月8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曾用名曾某丁、曾某戊,绰号“科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阿万”,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等15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邓某甲、刘某壬(均己判刑)夫妇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雇请被告人曾某乙、同案人曾某壬(己判刑)、陈某丁(己判刑)等7人,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至1500元的工资,在洞口县**镇**街、同案人邓某壬(已判刑,系邓某甲妹妹)位于洞口县**市场的家中、武冈市湾头桥镇等地,用其夫妇9个手机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其“下线”刘某丙、向某甲、彭某甲、袁某甲、曾某甲等100余人报过来的地下六合彩投注3000余万元,并将其中大部分投注通过电脑网站、微信等方式报至其“上线”刘某甲、梁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尹某甲、刘某丁等人。其中被告人曾某乙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每次开码前帮助邓某甲、刘某壬夫妇抄码单,共领取工资1万多元。

被告人刘某丙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现场报单的方式接收“下线”刘某庚、刘某辛、袁某乙等10余人的六合彩投注14万余元,后投注给上线邓某甲、刘某壬夫妇。刘某丙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会计鉴定,刘某丙上报给邓某甲、刘某壬的码单金额累计为771800元。

被告人向某甲于2017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其经营的米粉店中非法接收“下线”曾某子、曾某戊、向某乙、周某子、曾某壬、曾某癸的六合彩投注6万余元,后投注给上线邓某甲、刘某壬夫妇。经会计鉴定,向某甲上报给邓某甲、刘某壬的码单金额累计为416775元。向某甲非法获利1.7万余元。

被告人彭某甲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初接收被告人雷永军等人(另案处理)地下六合彩投注10余万元,后投注给“上线”邓某甲、刘某壬夫妇,获得“水钱”1万余元。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甲又开始接收彭某丁、曾某丙、彭某乙、彭某丙、曾杨、曾某丁、曾某戊、刘某戊、曾某己等20余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报给其的六合彩投注10余万元,获得水钱1万余元。经会计鉴定,彭某甲上报给邓某甲、刘某壬的码单金额为299005元。

被告人袁某甲2017年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接受“下线”谢某某、杨某甲、曾某辛、向某壬、姜某甲等人六合彩投注,再通过微信报给“上线”刘某壬夫妇、昵称为“金碧辉煌”的微信使用者(未查实),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会计鉴定,袁某甲投注给邓某甲、刘某壬的码单金额为161640元。

被告人曾某甲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接收“下线”刘某子、曾某寅、杨某乙、曾某卯、朱某某、张某丁等人六合彩投注,再报给“上线”刘某壬夫妇,非法获利6000余元。经会计鉴定,曾某甲投注给邓某甲、刘某壬的码单金额为115869元。

被告人唐某甲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代理账号,然后设置“下级代理”账号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设置会员账号给其“下线”李某乙、林某某、刘某壬等人进行六合彩投注。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接收“下线”刘某壬、李某乙、林某某、刘某己、曾某庚等人的六合彩投注460余万元,总共赌博获利10万元左右。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共接收刘某甲六合彩投注350余万元,从中赌博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2017年至2019年3月期间,在赌博网站上注册总代理,开设会员账号提供给其下线刘某壬、谭某甲、张某子等人投注六合彩,还通过微信接收六合彩码单,共接受六合彩投注130余万元(其中刘某壬夫妇约报了701674元)。其中被告人谭某甲通过微信接受“下线”谭某丁、谭某乙、谭某丙、肖某丁等人六合彩投注8万余万元,通过网站报给梁某某38332元。

被告人刘某乙2017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其上线“阿文”(未查实)给其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中设置会员账号,提供给其“下线”刘某壬、邓某甲夫妇,共接收其夫妇六合彩投注130余万元,共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2017年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接收刘某壬、邓某甲夫妇六合彩投注34万余元,然后再投注到赌博网站上,其非法获利近2万余元。

被告人尹某甲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一个名叫“**国际cc网站”的赌博网站中注册代理,并开设会员给“下线”刘某壬,非法接收刘某壬、邓某甲夫妇六合彩投注18万余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其自己在网站上投注“急速六合”、“竞速飞车”等赌博网站赢利6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丁在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接收邓某甲、刘某壬夫妇通过微信报给其的六合彩投注10万余元,然后通过网站报给高沙**村的一个上线(未查实),非法获利2000余元。

其中刘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2万元、唐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7万元、梁某某上缴违法所得6万元、刘某乙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刘某丙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向某甲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李某甲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彭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尹某甲上缴违法所得6万元、袁某甲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曾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曾某乙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谭某甲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曾某乙、刘某乙、梁某某、尹某甲、李某甲、刘某丁、谭某甲、卓某乙、彭某甲、刘某丙、曾某甲、袁某甲、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徐某丙、刘某壬、邓某甲、陈某丁、邓某丙、肖飞、曾某亥、邓某寅、曾某壬、禹某某等人的供述;

2.证人林某某、曾某庚、刘某己、李某乙、唐某乙、谢某某、曾某辛、杨某甲、尹某乙、刘某庚、袁某乙、刘某辛、曾某壬、曾某癸、曾某子、向某乙、陈某某、谭某丁、谭某乙、谭某丙、戴某某、刘某壬、曾某丙、许某甲、彭某丙、彭某丁、彭某乙、曾某己、曾某丑、曾某戊、曾某丁、刘某戊、许某乙、朱某某、杨某乙、刘某癸、刘某子、曾某寅、曾某卯、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4.会计鉴定;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赌博网站截图;

6.银行流水、微信和支付保交易记录;

7.前科材料;

8.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梁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尹某甲、刘某丁、袁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梁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尹某甲、刘某丁、袁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收“六合彩”投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梁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尹某甲、刘某丁、袁某甲、曾某甲、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乙在明知刘某壬、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收“地下六合彩”的情况下,仍帮助邓某甲、刘某壬接收码单,与刘某壬、邓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梁某某、刘某乙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丙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彭某甲、尹某甲、刘某丁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曾德望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甲、李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袁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曾某乙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以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冬梅

检察官助理:张炜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524396****)、唐某甲(联系电话:1352793****)、梁某某(联系电话:1392775****)、刘某乙(联系电话:1350960****)、刘某丙(联系电话:1507390****)、向某甲(联系电话:1572743****)、李某甲(联系电话:1353764****)、彭某甲(联系电话:1534339****)、尹某甲(联系电话:1359799****)、刘某丁(联系电话:1857394****)、袁某甲(联系电话:1337899****)、曾某甲(联系电话:1877398****)、曾某乙(联系电话:1346928****)、谭某甲(联系电话:1803824****)均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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