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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唐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通过建立网站把域名设置为自动跳转到“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的方式,为该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取违法所提成共计人民币94500元。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唐某乙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采取在贴吧内发布该网站专属代理链接的方式,为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取违法所提成共24109元。侦查机关从该网站提取的636部视频经认定属淫秽视频。

2019年8月7日、8月9日,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分别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唐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乙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5.侦查机关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被告人唐某甲犯罪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分别与淫秽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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