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孙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本区**镇**园**山庄门前停车场酒后滋事,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的民警接报后到场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推搡、拉扯、辱骂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法,被告人唐某乙将民警的衣袖口扯烂,被告人唐某甲还手持菜刀向民警挥舞,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陈冰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