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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镇**村**组**号**号,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镇**村**组**号**号,住**。于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唐某甲喝醉酒后从邵阳市区乘车返回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罗塘村,在罗塘村路口下车,随后在马路边撒尿时,误以为一旁的唐某丙在骂他,便冲上去殴打唐某丙。唐某丙为躲避唐某甲就往对面被害人雷某乙开的超市跑,雷某乙见状上前劝架,被唐某甲挥拳击打脑袋,随即雷某乙和唐某甲扭打起来。两人分开后,唐某甲把超市货柜上的东西扫到地上,适逢雷某乙儿子被害人雷某丙回家,见唐某甲在砸超市,就上前将其拖开,唐某甲又和雷某丙扭打起来,打斗中唐某甲用钥匙戳雷某乙和雷某丙,雷家父子就打了唐某甲几个耳光,之后雷某丙报警。唐某甲因被打不服气,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唐某丙(已判)和被告人唐某乙等人来帮忙。当唐某乙等人赶到超市时,民警已在现场处理,唐某甲因醉酒被送去医院。民警要唐某甲、雷某乙先各自治伤,待调查完后再处理,唐某丙不从,要雷家先赔钱,并叫嚣要砸超市、殴打雷某丙一家人。民警一直在现场劝导,僵持了约一个小时,唐某丙喊一声“给我打”,唐某乙持随身携带的警棍和其他人一起冲上去殴打与雷家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乙、雷某丙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案发后,唐某甲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3000元。

2020年6月23日19时,民警在永州市江永县时尚网咖抓获被告人唐某乙、6月23日16时在邵阳市大祥区**镇**村茶馆抓获被告人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唐某丙、雷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乙、雷某丙的陈述;5.同案犯唐某丙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鉴定意见。

二、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唐某甲与朋友蒋某某等人在邵阳市北塔区88酒吧喝酒,众人一起从酒吧出来后,见蒋某某因其出租车停车问题与酒吧工作人员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争执,喝醉酒的唐某甲就上前打了邓某某鼻子两拳,又欲追打时被众人拦住,邓某某随后和酒吧保安将唐某甲带至希腊神话大厅并报警,随后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因外力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示意图及照片;2.证人蒋某某、应某某、唐某丁、唐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酒后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唐某乙和单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10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_3.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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