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明知或应当明知唐某丙(另案处理)销售的家电及摩托车等物品系犯罪所得,仍然多次予以收购或介绍他人购买,数额较大,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夏天,唐某甲以1700元的价格在唐某丙手上购买了一台格力空调。
2.2018年8月12日,唐某甲与唐某乙分别凑500元和100元合伙在唐某丙手上购买了一辆男式豪爵牌摩托车。
3.2018年9月份,唐某甲在唐某丙家购买了一台海信电视机放在老家,并于9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唐某丙。
4.2018年9月份,唐某甲在唐某丙家购买了一台红色美的冰箱放在老家,并于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唐某丙。
5.2018年12月份,唐某甲在唐某丙手上购买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并于12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1300元给唐某丙。
6.2018年11月份左右,唐某丙向唐某甲借款1万元。后唐某丙允诺为唐某甲提供新家装修所需要的全部家电作为偿还借款。唐某甲将1万元钱交给了唐某丙。之后,唐某甲陆续从唐某丙手上将两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威力牌洗衣机、一台美的热水器、一台亮太太抽油烟机拉到自己位于安仁县**镇**小区的新家中。
7.2018年9至12月期间,唐某甲介绍侯某某在唐某丙手上购买了两台电视机,介绍唐某乙购买了一台格力空调、一个LG微波炉、一台长虹电视机,介绍唐某甲购买了一台TCL电视机。侯某乙、唐某乙、唐某乙分别通过微信转账2600元、3300元、1200元给唐某甲,唐某甲再通过微信将6600元转给唐某丙。
8.2018年8月份左右,唐某乙在唐某丙手上购买了一台创维牌电视机和一台格力空调。8月13日,唐某乙通过微信转了3300元钱给唐某甲,再由唐某甲将钱转给了唐某丙。
9.2018年9月份,唐某乙在唐某丙手上购买了一台黑色液晶电视机和一美的牌空调。之后,唐某乙通过微信两次分别转账700元和2000元给唐某丙。
10.2018年8月12日,唐某甲与唐某乙分别凑500元和100元合伙在唐某丙手上购买了一辆男式豪爵牌摩托车。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23139元,其中唐某乙收购的赃物价值6544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经传唤至安仁县公安局,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摩托车、家电等物品;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张某某、唐某己、李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价认定(2019)17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明知或应当明知他人销售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然多次予以收购或介绍他人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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