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4********,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唐某甲因犯抢劫罪,2016年3月11日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0********,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2009年12月23日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去到连南县寨岗镇官坑村委会上围村的罗某某住宅(由杨某某管理),由唐某甲进入住宅内进行盗窃,唐某乙在外看风,将该住宅内的若干只家鸡盗走。得手后,2人一起将鸡运回唐某乙家中养着用于食用。
2、2020年8月13日晚上至14日早上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去到连南县寨岗镇成头冲村委会细蓝村**号蓝某某的住宅,由唐某甲使用铁棍撬开蓝某某住宅后面窗户防盗网爬进去并打开前门让唐某乙进入,将住宅内的洗衣机、煤气瓶、钓鱼的渔具等物品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某被盗的洗衣机、渔具、煤气瓶总价值为人民币1016元。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丙(已判刑)去到连南县寨岗镇石坑崀村广场附近张某某住宅后面的鸡舍,将鸡舍内的若干只家鸡盗走。
4、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丙(已判刑)去到连南县寨岗镇石坑崀村广场附近江某甲住宅旁边的旧房处,撬锁进入旧房内,将旧房内的若干只家鸡盗走。
5、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丙(已判刑)去到连南县寨岗镇阳爱村委阳爱小学附近江某乙居住及经营小卖部的民宅,由唐某甲撬开厨房窗户进入民宅内,唐某丙在外望风,将民宅内的手机一台、现金、香烟、饮料若干等物品盗走。
6、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丙(已判刑)、房某某去到连南县寨岗镇阳爱村委阳爱小学对面曾某某经营的一个小卖部,由唐某甲将墙面撬开一个洞进入小卖部内,唐某丙与房某某在外望风,将小卖部内的香烟、饮料、打火机等若干等物品盗走。
7、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丙(已判刑)去到连南县寨岗镇金星村河边村李某甲的旧房处,撬锁进入旧房,将旧房鸡舍内的若干只家鸡盗走。
8、2020年4月21日凌晨,唐某甲等人去到连南县寨岗镇官坑村委会格江村李某乙的瓦砖旧房,撬锁进入旧房,将旧房内的若干只家鸡盗走。
9、2020年4月20日凌晨,唐某甲与一名绰号叫“**”的人去到连南县寨岗镇金光村委会红七队**号黄某某住宅旁的鸡舍,将鸡舍内的若干只家鸡盗走。
10、2020年5月10日凌晨,唐某甲与一名绰号叫“**”的人去到连南县寨岗镇马安中学旁边钟某某居住及经营的钟记士多,二人爬水管从二楼进入后下到一楼,在一楼士多店将店内的若干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蓝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唐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6.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唐某乙曾因抢劫、盗窃、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人均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 巫树芳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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