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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乡**村**组)。曾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于2015年被恩施鹤峰县公安局燕子镇派出所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合谋盗窃后,多次窜至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东路*湖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趁该厂房停业期间使用剪线钳等工具将车间内电缆线剪断,其中损失的电缆线型号分别为:YJV-4*35+1*16型、YJV-3*240+2*120型、YJV-3*25+1*l6型铜芯电缆线。经物价部门鉴定:型号为YJV-4*35+1*l6的铜芯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2.48元;型号为YJV-3*240+2*120的铜芯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181.5元;型号为YJV-3*25+1*16的铜芯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19.43元。经实地测量:上述三种型号电缆线被盗总长度均为49.155米,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 11473.27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赃物电缆线铜芯以每斤34元的价格贩卖给废品回收流动摊贩,共计获赃款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盗单位湖北**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材料;5.被告人唐某甲唐思红、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昌琼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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