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系被告人唐某甲的弟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一辆白色的面包车窜至长沙县黄兴镇东塘村生基桥组正在施工的工地上,被告人唐某甲负责实施盗窃,被告人唐某乙在旁望风,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工地上的1800个十字扣和60个万向扣盗走。后被告人唐某甲销赃共获得赃款5500元,被告人唐某甲分得3500元,被告人唐某乙分得2000元。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共计9300元。
2020年1月7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同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道附近将被告人唐某乙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二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还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佳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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