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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诈骗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4********,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2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杨某甲、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廖某某、唐某乙、唐某丙、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等人预谋指挥下,利用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等人手指陈旧伤在全国多地制造假的交通事故,使被害人误以为其受伤而诈骗被害人钱财。现查实:

1、2019年9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根据老板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漯河市经济开发区**路与**南路交叉口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由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廖某某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到漯河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4090元。  

 2、2019年9月22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许昌市**路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廖某某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到漯河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000元。

 3、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三门峡市**路西段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廖某某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到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000元。

 4、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渭南市高新区**公司附近公路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仰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廖某某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仰某某到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仰某某6000元。

 5、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商洛市商州区**大道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廖某某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甲到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5000元。

 6、2019年10月5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长沙市长沙县**镇**路与**路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唐某甲、廖某某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告人唐某丙与被害人周某甲到长沙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丙、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6000元。

 7、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漯河市召陵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唐某甲、廖某某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董某某到漯河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丙、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4300元。

8、2019年10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老板“费仔”(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大道**市场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连某甲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老板“费仔”驾驶轿车带着“飞哥”(另案处理)、“老哥”(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害人连某甲女儿连某乙与唐某乙到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 “飞哥”(另案处理)自称唐某乙的家人与连某乙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连某乙3000元。

9、2019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老板“费仔”(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路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侧,由老板“费仔”驾驶轿车带着“飞哥”(另案处理)、“老哥”(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害人周某甲与唐某乙到**中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 “飞哥”自称唐某乙的朋友与被害人周某甲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周某甲5000元。

10、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老板“费仔”(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杨某甲佳士得电动三轮车后侧,由老板“费仔”驾驶轿车带着“飞哥”(另案处理)、“老哥”(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被害人杨某乙与唐某乙到绵阳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乙及同伙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6500元。

11、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老板“费仔”(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路**小区正大门附近,故意行驶至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三轮车后侧,由老板“费仔”驾驶轿车带着“飞哥”(另案处理)、“老哥”(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乙与被害人胡某甲的弟弟胡某乙到遂宁市**医院河东院区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飞哥”、“老哥”自称唐某乙家人与被害人胡某甲的弟弟胡某乙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胡某乙2000元。

12、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陕西省汉滨区**路城**农贸市场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老板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丙、廖某某、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甲到安康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4000元。

 13、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陕西省汉中市*区**镇**路**厂**库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乙、廖某某、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王某某到汉中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甲、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

14、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陕西省宝鸡市**小区门口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丙、廖某某、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甲到宝鸡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甲自称唐某乙家人与被害人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9300元。

 15、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陕西省兴平市**路西段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带着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驾驶轿车突然在被害人李某某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到兴平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自称唐某乙家人与被害人李某某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500元。 

16、2019年10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老板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村菜市场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江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何某某带着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驾驶轿车突然在被害人江某某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乙与被害人江某某到咸阳市陕西**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自称唐某乙家人与被害人江某某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10000元。

17、2019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老板“厂长”(另案处理)安排骑共享单车在湖南省常德市**路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周某乙形式的三轮车右侧,由老板“厂长”驾驶轿车突然在被害人周某乙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周某乙到常德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丙与被害人周某乙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周佳其4000元。

 18、2019年11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杨某甲安排骑共享单车在湖南省常德市**路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杨某甲驾驶轿车突然在被害人蔡某某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蔡某某到常德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唐某丙与被害人蔡某某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6000元。

 19、2019年11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杨某甲安排骑共享单车在陕西省渭南市**街北段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杨某甲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乙、廖某某、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张某某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张某某到渭南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自称唐某丙家人与被害人张某某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 

 20、2019年11月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杨某甲安排骑共享单车在山西省运城市**大**桥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孙某乙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杨某甲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乙、廖某某、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孙某乙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孙某乙到运城市**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自称唐某丙家人与被害人孙某乙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2500元。

 21、2019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杨某甲安排骑共享单车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学东30米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周某丙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杨某甲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乙、廖某某、唐某甲突然在被害人周某丙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周某丙到运城市盐湖区**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自称唐某丙家人与被害人周某丙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丙3500元。  

22、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乙根据被告人杨某甲安排骑共享单车在洛阳市瀍河区**街与**路附近,故意行驶至被害人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杨某甲驾驶轿车带着被告人唐某丙、廖某某、唐某甲三人突然在被害人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乙与被害人到**人民医院检查后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自称唐某乙家人与被害人商谈赔偿5000元医疗费,华某某的家人赶到后不同意,未转账给被告人,后报警。

23、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丙根据被告人杨某甲安排骑共享单车在洛阳市瀍河区**街与**路路口附近行驶,故意行驶至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由杨某甲驾驶轿车带着同伙廖某某、唐某甲三人突然在被害人陈某乙车辆左侧别车,造成被害人与唐某丙发生刮蹭交通事故的假象。后唐某丙与被害人陈某乙到**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指骨折(陈旧伤),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甲自称唐某丙家人与被害人陈某乙商谈,以赔偿医疗费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2000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88190元,被告人廖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88190元,被告人唐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72300元,被告人唐某丙参与诈骗金额为60600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廖某某、唐某乙、唐某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仰某某、孙某甲等23人的陈述;3.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前科情况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使用的微信和支付宝情况列表以及交易记录明细、被害人向被告人转账情况表;4.被告人之间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监控截图、地点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某、唐某乙、唐某丙、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甲、廖某某、唐某乙、唐某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诈骗数额较大;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延晓

2020年09月0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杨某甲、唐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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