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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等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抢劫罪,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3********,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抢劫罪,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抢劫罪,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8月12日,10月24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受上线人员“戴总”(另案处理)安排护送卖淫人员高某到长沙市芙蓉区**路**酒店**房给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陈某甲提供卖淫服务。同时,被告人彭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受上线人员的安排护送卖淫人员“幺儿”(身份不明)到该房间为被害人提供卖淫服务,“胖哥”(身份不明)、陈某乙(另案处理)带一名卖淫人员也来到该酒店为被害人提供卖淫服务。

三方人员在酒店相遇后,唐某甲、陈某乙、彭某某将三名卖淫人员带到房间,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陈某甲支付嫖资和“平台费”,但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陈某甲临时拒绝该服务,并拒绝支付嫖资。唐某甲、陈某乙、彭某某便分别通知在外等候的唐某乙、冯某某、“胖哥”来到房间,共同威胁三名被害人支付费用,“胖哥”、陈某乙动手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吴某某被迫用手机微信转账支付470元给唐某乙。得手后上述人员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栋**楼被抓获;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安化县**镇尚**酒店**号房间及地下车库被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录、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经过、手机微信收款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相关物证、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的陈述;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均全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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