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77********,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84********,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76********,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粤RG****号小型面包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建筑工地,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该处约30袋900个共价值人民币5670元的建筑扣件盗走。
2.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建筑工地,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该处约30袋900个共价值人民币5670元的建筑扣件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唐某乙、沈某某去至三水区**镇**胶辊厂宿舍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873元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3.2019年9月9日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建筑工地,意图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该处的建筑扣件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大塘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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