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唐云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2********,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唐古民二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连州三,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9********,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8********,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云飞、唐古民二贵、唐连州三、唐某甲、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唐云飞、唐某甲、唐古民二贵经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电线钳,驾驶一辆号牌粤R2J****小汽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公司工地,盗窃工地上电缆线100米(经鉴定,价值共人民币33824元)。
2、2020年5月16 日凌晨,被告人唐云飞、唐连州三、唐古民二贵经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电线钳,驾驶一辆号牌三轮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公司工地,盗窃工地上电缆线91米(经鉴定,价值共人民币57523.83元)。
3、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云飞、唐古民二贵经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电线钳,驾驶一辆号牌三轮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公司工地,盗窃工地上电缆线31米(经鉴定,价值共人民币12992.1元)。
4、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连州三、唐古民二贵、唐某乙经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电线钳,驾驶一辆号牌粤RX4****小汽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公司工地,盗窃放在工地上电缆线80米(经鉴定,价值共人民币346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云飞、唐古民二贵、唐连州三、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云飞、唐古民二贵、唐连州三、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唐云飞、唐古民二贵、唐连州三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云飞、唐连州三、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唐古民二贵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3. 随案移送物品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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