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011975********,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宋某某被杀案)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2012年7月30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罚款500元;2017年8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小区开设赌场案)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别名唐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011981********,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81979********,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街道**村**组**号。2012年8月15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甲,绰号施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11984********,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11980********,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道**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别名李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11981********,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号。2012年11月26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罚款500元;2017年2月21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戊,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011996********,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甲,绰号樊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室。2009年6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7月30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7251981********,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路**号**幢**号。2000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至2026年10月23日。2020年5月6日因发现漏罪被习水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被告人石某乙,曾用名石某丙,绰号石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011984********,遵义市**局**队(**高速)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81992********,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2017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遵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凤冈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移送习水县公安局,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罗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81981********,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2013年1月7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6月1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6261978********,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住贵州省岑巩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甲,绰号童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31991********,遵义市新蒲新区**花园**健身房教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花园**房宿舍楼。2009年6月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0日减刑释放;2012年7月30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11991********,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单元**室。2009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4月1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己,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0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绰号彭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4221987********,遵义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敖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011982********,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公寓**单元**室。2002年10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17年6月2日因赌博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罚款500元;2018年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61985********,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2006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30日因在服刑期间犯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2013年3月21日减刑释放;2018年8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至2021年6月7日。2020年5月6日因发现漏罪被习水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任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51982********,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遵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施某甲、李某甲、李某丙、李某戊、樊某甲、石某甲、胡某甲、石某乙、罗某甲、罗某丙、戴某某、童某甲、刘某甲、李某己、彭某甲、敖某甲、刘某乙、任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杀人(未遂)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商请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唐某甲自1992年初中毕业后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在遵义市区出入赌博场所,结识何某甲、李某丙、樊某甲等人,2000年8月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登记结婚。2004年9月,唐某甲以被打假牌为由邀约人员持刀在原遵义县**镇**小区将敖某乙、郭某甲砍伤,并以“扔进乌江河喂鱼”威胁王某甲写下欠条。此事使“唐某乙”在遵义市区名声大振,得到何某甲、李某丙、樊某甲等人的一致认可。
为扩充资本,聚拢人员。2005年至2008年期间,唐某甲在遵义市区探索开设赌场和发放高利贷,将何某甲、李某丙、樊某甲、戴某某等人笼络在身边。2008年2月,唐某甲在“遵义**茶楼”开设麻将、马股赌场,安排唐某丙等人在赌场内学习管理经验,聘请“武警”在赌场站岗,提振名声。2008年9月,唐某甲在遵义市区开设“**”娱乐会所,安排唐某丙、何某甲、李某甲、石某乙、罗某甲、罗某丙、戴某某、彭某甲、任某甲等人负责赌场管理和索取债务,基本形成了以唐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唐某丙、何某甲、李某甲、樊某甲、石某乙、罗某甲、罗某丙、戴某某、彭某甲、任某甲为成员的犯罪组织。
为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大财富。2009年至2017年期间,唐某甲先后与他人在遵义市区经营娱乐场所,并在场所中开设信封、飞镖、车马等赌场,同时在遵义市区租用场所、房屋开设麻将、马股赌场和球庄,以及向他人发放高利贷。2010年1月,为向张某乙索取债务,唐某甲带领石某乙、罗某甲等人向张某乙滋事,以此为借口安排人员驾驶车辆在遵义市区持刀对张某乙的驾驶员宋某某进行追砍,致宋某某重伤,此事件使该犯罪组织在遵义市区声名大噪。在发展过程中,石某乙、罗某甲、戴某某、彭某甲、任某甲等人相继离开。为扩充组织成员,唐某甲通过招募或他人介绍等方式先后将施某甲、李某丙、李某戊、石某甲、张某甲、胡某甲、童某甲、刘某甲、李某己、敖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在逃)吸纳为组织成员,亲自安排赌场管理、索取债务、矿山管理的人员,同时安排组织成员将资产转移给张某甲处置。
该犯罪组织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未遂)、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砍杀、殴打、跟踪贴靠、泼漆、聚众造势、约谈、辱骂、恐吓、滋扰等手段索取债务,发展形成了以唐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唐某丙、何某甲、施某甲为骨干成员,李某甲、李某丙、李某戊、樊某甲、石某甲、张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胡某甲、石某乙、罗某甲、罗某丙、戴某某、童某甲、刘某甲、李某己、彭某甲、敖某甲、刘某乙、任某甲、王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同时形成了一系列被组织成员遵守的纪律规约:一是遇事不要怕,听从大哥安排;二是违法被查处后不能将大哥供出,大哥会“找关系捞人”;三是高利贷谁放谁收。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经营娱乐场所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1.8亿余元的巨额经济利益。用于投资经营娱乐场所、维持赌场运转、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通过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励、购买和租用房屋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提供资金为组织成员在赌场发放高利贷及抽头获利、安排吃喝消遣、向违法被羁押人员发放补助、为违法人员提供资金外逃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
该犯罪组织无视国法,依仗组织势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有组织地在遵义市区大肆开设赌场和对贵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员工及当地群众随意殴打、欺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有组织地索取债务,致使他人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在遵义市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唐某甲、樊某甲、戴某某“遵义**茶楼”开设赌场案。2008年3月至6月,唐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路程某甲、刘某丙经营的“遵义**茶楼”包房内开设麻将、马股赌场,安排戴某某管理马股赌场,安排韩某某(另案处理)在麻将赌场负责抽头、放水,安排樊某甲在赌场“凑角子”,先后组织游某甲、涂某某、张某丙等10余人赌博,并聘请“武警”在赌场站岗。经审计,该赌场抽头获利40余万元。
2.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李某甲、石某乙、罗某甲、罗某丙、戴某某、彭某甲、任某甲“**娱乐会所”开设赌场案。2008年9月至2010年夏,唐某甲与郑某甲(另案处理)在遵义市汇川区**路经营“遵义市**会所”,在会所内开设麻将、马股赌场。唐某甲安排唐某丙、何某甲负责赌场管理,李某甲负责资金管理,石某乙、罗某丙、戴某某、罗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放贷、记账,杨某丙(另案处理)、彭某甲、任某甲负责放哨。郑某甲安排武某某(另案处理)总体负责。邀约游某甲、周某甲、黄某甲等20余人赌博,为逃避查处,唐某甲安排何某甲将马股赌场移至遵义市汇川区**的农家乐,安排唐某丙将麻将赌场移至遵义市汇川区**路“**”水疗会所。经审计,该赌场抽头获利174万余元。
3.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李某丙、罗某丙“**区**俱乐部”开设赌场案。2010年初至2014年初,唐某甲与苟某某(已判)在遵义市汇川区**路经营**区**俱乐部(下称**俱乐部),在会所内开设飞镖、信封、车马赌场,安排唐某丙、何某甲、李某丙、罗某丙、何某丙(另案处理)进行赌场管理。经审计,该赌场非法获利213万余元。
4.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李某甲、石某乙、罗某丙“**”开设赌场案。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唐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路“**”酒楼开设信封赌场,安排唐某丙、何某甲负责赌场管理,安排李某甲负责资金管理,安排罗某丙、石某乙负责赌场服务。2013年1月6日,赌场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查获,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扣押赌资9万余元。经审计,该赌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5.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罗某丙“**酒吧”开设赌场案。2012年初至2013年7月,唐某甲与苟某某合伙经营汇川区**酒吧,在酒吧开设飞镖、信封赌场。期间,信封赌场移至遵义**酒店,2012年3月22日,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查获**酒店信封赌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收缴赌资8万余元。后酒吧内的赌场由梁某某(另案处理)、何某丙、罗某丙等人继续负责管理,先后组织陈某甲、周某乙、李某庚等20余人赌博。经审计,该赌场非法获利48万余元。
6.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酒吧”开设赌场案。2012年底至2013年6月左右,唐某甲与梁某某、苟某某、何某丙在红花岗区合伙经营**酒吧,并在酒吧内开设信封、飞镖赌场,安排唐某丙、何某甲管理、监督赌场运营。经审计,该赌场非法获利6.5万余元。
7.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施某甲、罗某丙、李某己“**区**夜总会”开设赌场案。2013年7月至2015年底,唐某甲与杨某甲(已判)、苟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开设**夜总会,在夜总会内开设飞镖、信封赌场,安排唐某丙、何某甲、罗某丙、施某甲、李某己和唐某戊(另案处理)进行管理。经审计,该赌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8.唐某甲、唐某丙、施某甲、李某丙、樊某甲“**洗浴水会”、“**温泉酒店”开设赌场案。2012年底至2013年3月左右,唐某甲安排李某丙、施某甲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洗浴水会”开设麻将赌场,安排施某甲负责抽头,唐某丙负责管账,后唐某甲安排施某甲将麻将赌场移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大道**温泉酒店,施某甲继续负责抽头,樊某甲负责管理。经审计,该赌场抽头获利10余万元。
9.唐某甲、施某甲、李某己“**小区”开设赌场案。2014年年底至2015年3月左右,唐某甲(此案已判)与涂某某(已判)、童某丙(另案处理)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涂某某住宅内开设麻将赌场,唐某甲安排施某甲、李某己负责赌场管理、抽头。经审计,该赌场抽头获利66万余元。该赌场被查处后,唐某甲退缴60万元,涂某某退缴6万元。
10.唐某甲、李某戊“**国际小区”开设赌场案。2017年3月至6月,唐某甲安排李某戊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国际**栋**单元**楼**号住房内开设麻将赌场,组织刘某丁、刘某戊、冯某甲等10余人赌博。经审计,该赌场非法获利5万余元。
11.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李某甲、李某丙、罗某丙、刘某甲、李某己、敖某甲2014年世界杯开设赌场案。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唐某甲出资在遵义市汇川区**路**酒店、遵义市汇川区**路**酒店等地租用房间开设世界杯球庄,采取“大小球盘”、“单双球盘”、“独赢盘”、“波胆盘”、“让球盘”等方式赌球,安排唐某丙管理,李某甲管账,何某甲、李某丙、罗某丙负责接单、赔付、收款。敖某甲负责协助唐某丙对账、走账。刘某甲和李某己负责为唐某丙等人提供日常服务。组织参赌人员吴某甲、游某乙、周某丙等人赌球。经审计,该球庄非法获利80余万元。
12.唐某甲、施某甲、李某己**广场小区开设赌场案。2015年5月至7月左右,唐某甲安排施某甲、李某己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广场**单元**室开设麻将赌场,组织陶某某、周某丁、杨某乙等人赌博。经审计,该赌场抽头获利8万余元。
综上,唐某甲安排唐某丙、何某甲、施某甲、李某甲、李某丙、李某戊、樊某甲、石某乙、罗某甲、罗某丙、戴某某、刘某甲、李某己、彭某甲、敖某甲、任某甲等人在遵义市区开设各类赌场12个,非法获利770.5万余元。其中唐某丙参与经营管理8个赌场,赌场获利651.5万余元;何某甲参与经营管理7个赌场,赌场获利641.5万余元;施某甲参与经营管理4个赌场,赌场获利184万余元;李某甲参与经营管理3个赌场,赌场获利274万余元;李某丙参与经营管理3个赌场,赌场获利303万余元;李某戊参与经营管理1个赌场,赌场获利5万余元;樊某甲参与经营管理2个赌场,赌场获利50万余元;石某乙参与经营管理2个赌场,赌场获利194万余元;罗某甲参与经营管理1个赌场,赌场获利174万余元;罗某丙参与经营管理6个赌场,赌场获利635万余元;戴某某参与经营管理2个赌场,赌场获利214万余元;刘某甲参与经营管理1个赌场,赌场获利80万余元;李某己参与经营管理4个赌场,赌场获利254万余元;彭某甲参与经营管理1个赌场,赌场获利174万余元;敖某甲参与经营管理1个赌场,赌场获利80万余元;任某甲参与经营管理1个赌场,赌场获利174万余元。
(二)故意杀人(未遂)罪
2010年1月13日,唐某甲为帮助他人报复张某乙,在明知张某乙已将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楼盘**层商铺抵押他人的情况下,故意逼迫张某乙将该商铺抵押债务,并与张某乙约定到“**雅苑”办理抵押事宜,以便向张某乙滋事。随后,唐某甲带领组织成员石某乙、彭某甲、罗某甲到“**雅苑”楼盘与张某乙带领的宋某某、周某戊、张某丁发生争执并抓打。抓打过程中,石某乙被宋某某持匕首刺伤,唐某甲驾车将石某乙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罗某甲、彭某甲逃离现场。当晚,唐某甲以支付石某乙医疗费10万元为由,逼迫张某乙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便实施报复,同时指使何某甲通知代某乙(另案处理)、周某己(在逃)、罗某甲等人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代某乙邀约颜某某、李某辛(二人另案处理),周某己邀约何某丁(另案处理)、罗某丁(在逃)先后赶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并由代某乙准备车辆、砍刀等工具备用。当晚22时许,宋某某与周某戊(另案处理)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看望石某乙未果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时,唐某甲指使代某乙将宋某某杀死,代某乙随即安排何某丁驾驶车辆载颜某某、李某辛、罗某丁、罗某甲尾随宋某某、周某戊乘坐的出租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桥红绿灯处趁出租车停车之机,罗某甲、颜某某、李某辛、何某丁、罗某丁等人持砍刀对出租车进行砍砸,并对乘坐在出租车后排座位的宋某某乱砍后逃离现场,将宋某某头部、胸部、四肢等20余处杀伤。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三)敲诈勒索罪
2015年4月14日,因唐某甲经营的**俱乐部工作人员邹某甲与某某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唐某丙到场处置被殴打,遂通知李某丙、敖某甲等人到某某娱乐会所起哄闹事,并将某某娱乐会所玻璃门损坏后离开。次日,唐某甲召集唐某丙、何某甲、李某丙、石某甲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酒店商议,唐某甲借为“兄弟出气”之名,欲向**娱乐会所索要钱财,出资安排何某甲、李某丙、石某甲带领童某甲、李某己、刘某甲、敖某甲等几十人到**娱乐会所楼下聚众闹事,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组织特警到场驱散。经李某丙、何某甲、石某甲等人滋扰、威胁后,**娱乐会所被迫支付唐某甲10万元。
(四)聚众斗殴罪
2013年8月10日凌晨,黎某某、叶某某、刘某己(三人另案处理)在**俱乐部喝酒后准备打车离开,因叶某某醉酒趴在李某壬(另案处理)的车辆上,双方发生争吵,黎某某声称要打砸**俱乐部。李某壬电话邀约李某癸、赵某甲、胡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帮忙,李甲甲(另案处理)听见后让**俱乐部的员工何某戊向何某丙汇报,何某丙向负责**俱乐部场所秩序的李某丙转达后,李某丙便邀约罗某戊、冷某某、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李某丙赶到后与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罗某戊用啤酒瓶殴打黎某某头部,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李某丙刺伤,随后何某丙、李甲甲、李某壬、赵某甲等人与黎某某、叶某某、刘某己相互斗殴,斗殴致李某丙、黎某某、刘某己受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刘某己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李某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五)非法拘禁罪
1.唐某甲、唐某丙、石某乙对刘某庚非法拘禁案。刘某庚因赌博欠唐某甲10余万元赌债。唐某甲遂安排唐某丙、石某乙向刘某庚索取债务。2009年的一天,唐某丙、石某乙在汇川区**路**茶楼、**路**洗脚城采用“跟踪贴靠”方式限制刘某庚人身自由20余小时。此后的一天下午,唐某丙、石某乙在汇川区**路**湾商务会所、**路**酒店采取“跟踪贴靠”方式限制刘某庚人身自由15余小时。
2.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石某乙、罗某甲、彭某甲、任某甲对黄某甲非法拘禁案。黄某甲因欠唐某甲赌债。2009年8月19日晚,唐某甲安排唐某丙、何某甲向黄某甲索取债务,唐某丙遂邀约黄某甲到遵义市红花岗区**街“**会”茶楼商谈还债事宜,待黄某甲离开时,何某甲、石某乙、罗某甲、彭某甲、任某甲、武某某、杨某丙等人驾驶车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隧道出口处将黄某甲乘坐的车辆拦停,将黄某甲挟持至遵义市播州区**镇**公路旁,采取殴打、罚跪、威胁等手段逼迫黄某甲还债,并将黄某甲弃于现场离开,持续4个多小时。
3.唐某甲、施某甲、胡某甲、王某乙对杨某乙非法拘禁案。2014年,杨某乙在唐某甲开设的赌场内欠赌债200余万元。2016年3月30日,唐某甲安排施某甲、胡某甲、郭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将杨某乙先后带至遵义市汇川区**路**茶馆和某某酒店进行看守,逼迫杨某乙还债,杨某乙无奈找其朋友孙某某担保。次日,施某甲、胡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等人驾车将杨某乙带至湄潭县找孙某某为杨某乙担保后才让杨某乙离开,杨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5小时。
(六)寻衅滋事罪
1.唐某甲、张某甲对陈某乙、李甲乙寻衅滋事案。2008年6月26日、8月18日,陈某乙、李甲乙夫妇两次从唐某甲处借款550万元,月息10%。后因陈某乙、李甲乙无法支付高额利息,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7日,唐某甲组织张某甲等人通过拉横幅、锁遵义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部大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向陈某乙、李甲乙索取债务,严重影响陈某乙、李甲乙生活秩序和遵义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秩序。
2.唐某甲、童某甲对赵某乙寻衅滋事案。2015年9月6日,赵某乙通过郑某甲从唐某甲处借高利贷120万元,因到期无法还款,唐某甲出资安排童某甲带领祝某甲、王某丙、陈某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遵义市、贵阳市等地跟踪贴靠赵某乙8个多月,期间童某甲等人采取辱骂、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赵某乙还债,直至2016年5月30日赵某乙之姐赵某丙用遵义县**茶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担保。
3.唐某甲、石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对许某某寻衅滋事案。2016年4月15日上午,石某甲等人受唐某甲安排到遵义市红花岗区**路遵义市**公司的股权变更时,与**公司刘某辛安排干扰的许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石某甲得到唐某甲“把他们招呼了”的指示后,安排唐某己指使彭某丁(另案处理)、刘某甲、刘某乙、祝某乙(另案处理)殴打许某某,随后,刘某甲持刀、祝某乙持伸缩警棍与刘某乙、彭某丁在商务局楼下对许某某实施殴打,致许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4.唐某甲、王某乙对杨某甲、杨某丁、杨某戊寻衅滋事案。2016年10月13日15时许,杨某甲与其子杨某丁、杨某戊到**公司**矿区查看土地被占用情况,至矿区岗亭时,与唐某甲安排在**公司的王某乙(在逃)等人发生争吵并抓打,王某乙随即通知但某某(另案处理)、李甲丙增援,但某某、李甲丙赶到现场后,王某乙、但某某、李甲丙等人持甩棍殴打杨某丁、杨某戊、杨某甲。致杨某丁、杨某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杨某甲手掌骨折。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公司向杨某甲、杨某丁、杨某戊共计赔偿38914元。
5.唐某甲、唐某丙、施某甲、李某甲、李某戊、胡某甲、罗某甲、刘某乙、任某甲、王某乙分别寻衅滋事案。
(1)2009年8月3日,唐某甲安排唐某丙向黄某甲索取债务,唐某丙指使罗某甲、任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原“**”饭店门口以掌握了黄某甲的家庭住处、家人情况等对黄某甲之妻马某某进行威胁。
(2)2009年8月4日下午,唐某丙受唐某甲安排,指使石某乙、罗某甲、彭某甲、任某甲驾驶遮挡车牌的车辆采用追逐、拦截方式,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医院追逐马某某驾驶的车辆至火车站红绿灯附近,将事先准备的油漆向马某某的车辆泼洒后逃离现场。
(3)2009年的一天,唐某丙受唐某甲安排,带领石某乙、罗某甲、任某甲等人到黄某甲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药业”厂区门口,采取拦车检查寻找黄某甲,影响“**药业”生产经营秩序。
(4)2015年5月左右,唐某甲带领胡某甲、刘某乙、刘某壬、祝某乙向游某甲索取债务,游某甲称**公司欠其债务,遂将唐某甲等人带至汇川区**路**大厦**楼**公司办公室让赵某丁还债,唐某甲等人采取殴打、罚站方式逼迫赵某丁写下欠条后离开。
(5)2015年8月的一天,唐某甲安排石某甲、刘某乙、胡某甲、祝某乙、彭某丁等人入驻**公司,因无办公室歇脚,石某甲安排胡某甲、刘某乙、祝某乙、彭某丁将**公司余某某的办公室防盗门踢坏,防盗门购买价值约1100元。
(6)2015年的一天,唐某甲为向杨某乙索取债务,带领施某甲、胡某甲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路**茶馆辱骂杨某乙,并将杨某乙的皇冠轿车扣留,逼迫杨某乙还债。
(7)2016年2月的一天,唐某甲安排施某甲、胡某甲到游某甲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河畔的家中索取债务,胡某甲以“如不还钱就购买烟花到其家中过年”威胁游某甲,逼迫游某甲答应还款10万元后离开。
(8)2016年2月左右的一天,**公司员工谭某甲因在食堂就餐时,他人误将其乘的汤端走,谭某甲遂责问是谁,后唐某甲安排在**公司上班的刘某乙在谭某甲办公室对谭某甲辱骂、威胁。
(9)2016年5月左右,唐某甲安排胡某甲、童某甲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河畔游某甲家中索取债务,二人随意吃拿游某甲家中的香烟、零食,游某甲之妻阳某某准备报警时,胡某甲、童某甲才离开。
(10)2016年6月15日,唐某甲安排李某戊带人到遵义市汇川区**路**产投集团停车场向钱某甲索取债务,逼迫钱某甲将位于遵义市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房屋抵押还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钱某甲向上海路派出所报警,李某戊等人才离开。
(11)2016年的一天,唐某甲安排施某甲向杨某乙索取债务,施某甲跟踪贴靠杨某乙之妻周某庚,周某庚被迫到遵义市**洗浴中心躲避施某甲。
(12)2016年的一天,唐某甲安排胡某甲等人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号杨某乙家索取债务,因无人开门,胡某甲将杨某乙家防盗门的猫眼损坏后离开。
(13)2016年的一天,唐某甲安排胡某甲、王某乙、郭某乙到杨某乙家索取债务,准备离开时遇到杨某乙,向杨某乙索要800元后离开。
(14)2017年2月20日,李某戊、李某甲、古某某(另案处理)受唐某甲安排将钱某甲之子钱某乙带至遵义市汇川区**路**帝景**楼唐某甲办公室内,李某戊将钱某乙头部砸伤,并用言语威胁逼迫钱某乙还债。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中心鉴定:钱某乙头部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15)2017年3月2日,黄某乙驾驶货车到播州区**镇**公司**岩矿山拉矿,因矿装得过少,黄某乙提出补装,被王某乙及另一名护矿队员拳脚殴打致伤,后由**公司赔偿黄某乙9000元。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16)2017年5月的一天,因钱某乙欠唐某甲债务,李某甲让施某甲、李某戊到钱某乙位于遵义市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家中滋扰,逼迫钱某乙父母何某己、钱某甲卖房抵债。2017年6月28日何某己转账25万元给李某戊还债。
(17)2017年6月的一天,唐某甲安排李某甲、古某某等人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河畔**酒店找游某甲索取债务,逼迫游某甲将其驾驶的贵C8****宝马760轿车抵押还债,游某甲将车辆抵押后向古某某转账20万元归还赌债。
(18)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公司运矿车将播州区**镇居民杨某己的电杆挂断,杨某己为向**公司索赔,遂开车堵路,随后王某乙等护矿队员赶到现场对杨某己进行辱骂,将杨某己推倒在地,杨某己害怕后将车辆挪开。
(19)2018年2月25日上午,**公司员工谭某乙向徐某乙询问工资情况,与徐某乙发生争吵,随后王某乙听见后无故辱骂谭某乙,将谭某乙推倒在地。
(七)违法事实
1.2008年的一天,唐某甲安排戴某某、徐某丙(另案处理)到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厂找屈某某索取债务,因屈某某未在家中,戴某某遂用油漆在屈某某住宅房门上喷写“还钱”字样后离开。
2.2009年8月的一天,为向游某甲索取债务,唐某甲安排何某甲、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游某甲带到**娱乐会所房间内,以“不还钱就断手断脚”威胁游某甲,逼迫游某甲书写欠条并用奥迪轿车担保,游某甲被限制自由3个小时左右。
3.2012年6月27日,唐某甲经营的**俱乐部员工违规将广告牌摆放在人行道,不听从遵义市汇川区**路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工作人员程某乙、席某某、尹某某(三人均无执法资格)等人劝导,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俱乐部员工将尹某某、席某某打伤。随后遵义市汇川区**路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李甲丁到达现场,将尹某某、席某某等人带到**俱乐部指认殴打人员时被**俱乐部员工辱骂。随后,**分局**路派出所的巡逻人员江某某到**俱乐部处置时被**俱乐部员工打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席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4.2014年,孙某某差欠唐某甲赌债400余万元。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唐某甲多次安排施某甲、李某戊等人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孙某某的办公室逼迫孙某某还债。2016年7月,孙某某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栋**层**号、**号、**号商铺抵债给唐某甲。
5.2015年,因游某甲差欠唐某甲赌债,唐某甲多次安排施某甲等人向游某甲索取债务,2015年5月,游某甲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唐某甲抵债。
6.2017年10月20日,唐某甲为向童某丙索取债务,安排童某甲连续跟踪贴靠童某丙三日,每日唐某甲让童某丙到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号**室商谈还债事宜,影响童某丙正常生活秩序。
二、其他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1.唐某甲故意伤害李甲戊案。2010年4月26日23时许,唐某甲与程某甲、刘某丙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道**段**宾馆附近与李甲戊等人发生纠纷并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唐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甲戊腰部杀伤。事后,唐某甲等人赔偿李甲戊28万元了事。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甲戊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2.唐某甲故意伤害代某甲案。2012年11月28日23时许,唐某甲在遵义市**附近因情感纠纷与其情人代某甲发生争吵,唐某甲遂用刀将代某甲左脸、右手手腕、左、右腿部刺伤,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唐某甲故意伤害敖某甲、非法拘禁王某甲、邹某乙案。2004年9月22日,唐某甲以在原遵义县**镇**小区郑某乙等人开设的麻将赌场内被敖某甲、郭某甲、王某甲等人打假牌诈骗为由,邀约毕某甲(已判)、毕某乙(已判)、李甲己(已死亡)、吴某乙(已死亡)等人持菜刀、卡刀等凶器到郑某乙的麻将赌场找郑某乙、敖某甲、郭某甲、王某甲等人还钱,因敖某甲等人不承认打假牌,唐某甲持刀将敖某甲、郭某甲杀伤。随后对王某甲、邹某乙进行殴打并驾车将二人带至播州区**镇**河大桥以“不承认打假牌、不赔钱就扔进**河喂鱼”威胁4个多小时,王某甲被迫向唐某甲写下一张48万元的欠条才得以离开。事后,敖某甲、郭某甲因惧怕唐某甲报复前往贵阳市躲避,并通过他人与唐某甲协商,唐某甲将王某甲的48万元欠条还回并赔偿敖某甲,此事得以了结。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敖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郭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三)敲诈勒索罪
唐某甲敲诈勒索陈某丁案。2007年7月的一天,唐某甲受冯某乙、欧某某委托,邀约彭某戊、丁某某(二人已判)等人到湄潭县城以被打假牌诈骗为由,将陈某丁先后带至遵义市**山、**酒店、**水会、**丽湾酒店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陈某丁赔偿冯某乙100余万元赌资。经廖某某介入,唐某甲等人向陈某丁索要3万元辛苦费后让其离开。
(四)非法拘禁罪
樊某甲、戴某某非法拘禁肖某某、何某庚案。因肖某某、何某庚欠樊某甲债务。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樊某甲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菜市门口向肖某某、何某庚索取债务,并殴打肖某某。后樊某甲与戴某某将肖某某、何某庚带至遵义市**村**附近的公路上,将何某庚门牙打断一颗。因二人无力还债,樊某甲、戴某某逼迫肖某某、何某庚写下欠条,戴某某用刀将肖某某手指划破在欠条上捺血印,随后让肖某某、何某庚离开,整个过程持续3个多小时。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庚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游某甲、孙某某、汪某某、郑某甲、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许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施某甲等21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10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所斗殴;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威胁、侮辱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杀人(未遂)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故意杀人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唐某甲对被害人李甲戊、代某甲、敖某甲、郭某甲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系犯罪集团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杀人(未遂)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故意杀人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施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在蒂兰圣雪夜总会开设赌场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施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所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戊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樊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樊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被告人樊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在敲诈勒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石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被告人胡某甲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乙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石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杀人(未遂)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在故意杀人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罗某甲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罗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丙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罗某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戴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童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取跟踪贴靠,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被告人童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甲在敲诈勒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童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己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李某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己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敖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采取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被告人敖某甲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敖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被告人刘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任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长 彭 琴
检 察 官 何艳飞
检察官助理 李 婧
检察官助理 简鹏翼
书 记 员 廖丽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何某甲、施某甲、李某甲、李某丙、李某戊、樊某甲、石某甲、胡某甲、戴某某、童某甲、刘某甲、李某己、彭某甲、敖某甲、刘某乙、任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石某乙、罗某甲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丙现在家候审,电话1878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9册、涉密卷宗3册、材料1份38页、光碟10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9份
4.资产处置报告及财产清单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