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唐某甲,化名:唐俊,男,l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化名:陈泽,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化名:叶凯,男,l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路**号**房(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经共谋,共同制作了诈骗方案及话术单,并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料,冒充广东**银行工作人员或贷款中介等身份,向不特定公众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引诱客户贷款,然后虚构银行流水不够、“电审”未通过等理由,让客户支付各种费用,以此骗取客户款项。其中,被告人唐某乙还负责制作虚假的“宜农贷”审核通告、银行人员工作证等资料;被告人叶某某、唐某甲还负责安排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冒充银行审核人员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客户,制造“电审”未通过的假象等。2020年4月3日至4月20日间,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通过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2500元、3300元,合计人民币2080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0800元,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吴某某、唐某丁、唐某戊的供述;3.被害人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话术单等书证;7.搜查材料及扣押清单;8.现场勘验材料;9.电子数据;10.视听资料;11.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2.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燕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997369****;被告人唐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00513****;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路**号**房,联系电话1989859****。
2.本案案卷材料共14册。
3.《量刑建议书》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验、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光碟3张,随案移送。
8.视听资料:讯问、扣押、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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