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商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和朋友郭某某、唐某乙四人明知重点建设项目商洛电厂工程即将征迁商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代农业园区土地,为获取高额征迁赔偿费,四人在佳骞公司现代农业园区闲置土地上种植白皮松,等待征迁索赔。2018年8月6日,唐某甲在获知电厂铁路专用线施工将其所栽的白皮松树苗铲除后,电话指示让张某某以苗木未赔偿到位为由阻挠工程机械正常施工,工地负责人报警商州分局沙河子派出所出警,将张某某劝离。次日,唐某甲又伙同张某某各自驾驶车辆将工地挖掘机围堵致使工地施工中断,工地上负责人报警后,沙河子派出所出警将唐某甲、张某某劝离。2018年8月9日、8月12日,唐某甲又以同一理由,分别两次前往工地阻挠施工,致使中铁十一局施工受阻、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商洛电厂重点项目整体工程总体进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郭某某、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多次阻挠施工,严重影响国家重点项目进度,且经公安机关制止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李杨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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