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连云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原连云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甲,曾用名房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房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唐某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石材加工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张某甲、房某甲、唐某丙、王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唐某甲分别伙同其员工被告人张某甲、其朋友被告人房某甲、王某甲、其弟弟被告人唐某丙,利用自己或送修保养的车辆,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3起,并报案申请保险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915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张某甲参与1起,犯罪金额为22900元;房某甲参与1起,犯罪金额为14280元;唐某丙、王某甲共同参与1起,犯罪金额为31975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其购买的苏G5****黑色奥迪轿车,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唐某甲购买的苏EL****黄色大众轿车,分别至连云港市赣榆区G204国道石桥镇韩口村附近,故意制造辆车碰撞的事故,骗得*甲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2900 元。
2.2018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苏G5**** 黑色帕萨特轿车,被告人房某甲驾驶自己名下的苏GH****棕色斯柯达轿车,分别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中学附近,故意制造帕萨特轿车被追尾的交通事故,骗得*乙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本市鼓楼区)保险理赔款14280 元。
3.2018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苏G5****黑色福特轿车并载着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唐某丙驾驶苏E6****黑色现代轿车,分别至连云港市赣榆区204国道石桥镇小沙村附近,故意制造福特轿车被追尾的事故,后唐某甲又安排王某甲、唐某丙到交警队报案填写相关材料并申请理赔,骗得*乙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31975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唐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被抓获,后唐某甲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房某甲、王某甲。同日,被告人唐某丙经电话传唤主动至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派出所投案。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上述理赔款项已全部退赔给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保单信息、报警信息、出险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退赔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单位孟某某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张某甲、房某甲、唐某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张某甲、房某甲、唐某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分别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房某甲、唐某丙、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上述五名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甲、张某甲、房某甲、唐某丙、王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张某甲、房某甲、唐某丙、王某甲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分别为:1782622****、1875123****、1505117****、1367527****、1836188****)。
2.全部案卷材料共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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