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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毛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侗族,中专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面馆。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户,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面馆。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1987年5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1994年2月3日被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5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怀化地区(1994)怀中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毛某某、李某某、唐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唐某甲从他人处得知可以从网上借款平台获利非法利益,但需要提供一些银行卡和手机卡。同年10月,唐某甲要被告人李某某、唐某丙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供其使用,并让被告人毛某某协助二人前去办理。10月28日、29日,李某某、唐某丙在毛某某的协助下,先在芷江钟鼓楼汇丰超市内办理移动电话卡,随后又到中国工商银行芷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芷江支行、中国银行芷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芷江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芷江支行办理银行卡,根据唐某甲提供的密码统一设置银行卡密码,毛某某按照唐某甲的要求往每张银行卡存入35元至50元不等。李某某、唐某丙将电话卡、银行卡办好后,全部交给毛某某,毛某某按照唐某甲的要求将手机卡、银行卡邮寄至他人提供给唐某甲的地址。后李某某、唐某丙所办理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中,李某某办理的5张银行卡流入资金人民币669801元,含马某某、孔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208319元;唐某丙办理的5张银行卡流入资金人民币578758元,含战某某、巫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210092元。

2020年10月21日、23日,被告人毛某某、唐某甲先后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唐某丙、李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郭某某、任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毛某某、李某某、唐某丙等四人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银行卡办理程序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毛某某、李某某、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毛某某、李某某、唐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毛某某、李某某、唐某丙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唐某甲、毛某某、李某某、唐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唐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祖南

检察官助理:杨青菊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1157****;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1157****;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丙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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