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59********,汉族,**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务农,户籍地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现居住地为安仁县**乡**村**坳,无前科。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金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9********,汉族,**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务农,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仁县**乡**村**组,无前科。因强迫交易,于2019年5月1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5日、罚款2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二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0********,汉族,**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务农,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仁县**乡**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8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1月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3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20日、罚款200元;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17年2月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8年9月1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等涉恶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安仁县****乡****村**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业)采矿区污染环境为由,多次组织人员到**石业阻工闹事,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采取阻工、举报、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石业财物60000元,形成了以唐某甲为主要纠集者,汪某某、唐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以**石业采矿区污染环境为由多次到安仁县环保局、安仁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向**石业提出对安仁县**乡**村***小二型水库进行清淤的整改要求,被告人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得知后,多次找到**石业负责人黄某某要求承包该清淤工程,遭到**石业的拒绝,唐某甲、汪某某和唐某乙对此不满,就威胁黄某某说要到各级环保、水利部门举报**石业。同年5月19日,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等人到**石业采矿区采取拉电闸、拔作业机器钥匙的方式阻工。黄某某将此情况汇报给了**乡党委政府,**乡党委政府建议水库清淤工程以村委会的名义对外发包,2019年2月1日**村村委会将清淤工程发包给了唐某丙,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见强揽水库清淤工程未得逞,便以前期在水库里搞了测量、设计为由要求**石业支付120000元误工费,**石业予以拒绝。之后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再次采用举报、言语威胁等方式滋扰黄某某,扬言要让**石业停工停产,黄某某无奈之下于2019年3月4日安排公司会计王某某拿了60000元现金在**石业办公室给了唐某甲和汪某某,汪某某分得24000元,唐某甲、唐某乙各分得18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日,唐某甲将**石业的采石场配电闸大门钥匙撬坏并把电关掉,影响采矿区正常生产作业。2020年3月5日下午15时许,唐某甲、汪某某和陈某某等人拉横幅堵**石业的厂门,持续时间三个小时。2020年3月6日下午15时许,唐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等人拉横幅堵**石业的厂门,持续时间三个小时。2020年3月16日中午12时许,唐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等人拉横幅堵**石业的厂门,持续时间五个小时,其间唐某甲、陈某某驱赶作业工人,擅自将车间电源电闸关掉。2020年3月21日14时许,唐某甲在**乡政府院内辱骂和威胁乡镇干部。2020年3月22日9时许,唐某甲、汪某某、陈某某拉横幅堵**石业的厂门,持续时间近两个小时。唐某甲、汪某某和陈陈某某等人因数次聚众拉横幅堵**石业的厂门,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9日,唐某甲、汪某某和唐某乙等人到**石业采矿区采取拉电闸、拔作业机器钥匙的方式阻工,影响**石业正常生产,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5月10日汪某某因采取堵路方式强迫**石业接受其运输服务,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2年以来唐某乙因吸毒、殴打他人等行为多次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OPPO手机2部;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乡**村**组***水库清淤合同书、领款凭单、督办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关于**乡**村**石业随意排放工业污水一事的调查情况回复、安仁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关于安仁县**石材厂年加工6000立方米石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事项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唐某丙、资跃龙、游某某、陈某甲、唐某乙、阳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唐某丙、罗某某、唐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汪某某、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工、举报、言语威胁等手段,勒索**石业有限公司财物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乙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春柏
检察官助理:龙叶红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唐某乙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汪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随案移送手机3部,录音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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