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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胡历中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小彬,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历中,绰号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杜耀坤,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海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社区**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靖安,曾用名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村**村民组**号。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肖绮君,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谭威,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胡历中、蒋某甲、龙海兵、谭靖安、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甲相继拉拢纠集被告人胡历中、蒋某甲、龙海兵、谭靖安、刘某某、熊某某、罗某某、蒋某丙(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镇**路**号**房、**镇**村牌坊旁边工地、**镇**村**路**号等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雇佣不知名男子负责发牌、抽水、赔钱等工作, 被告人蒋某乙在该赌场内借钱给参赌人员并收取高额利息。其中唐某甲、龙海兵、罗某某共占赌场股份的40%,蒋某甲、胡历中、熊某某共占赌场股份的40%,谭靖安、刘某某各占赌场股份的10%。

2019年7月15日晚,刘某某(另案处理)因赌场的客源问题与被害人贺某某生口角。当晚22时许,刘某某纠集被告人唐某甲、胡历中、蒋某甲、谭靖安、龙海兵、蒋某乙、熊某某、罗某某、蒋某丙(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号贺某某经营的**黑茶店内欲找贺某某麻烦,其中先由龙海兵、罗某某到贺某某的店打探情况,由蒋某乙驾车搭载蒋某甲、谭某某、熊某某、蒋某丙等人来到贺某某的茶叶店。过程中,刘某某、唐某甲、胡历中、蒋某甲等人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木棍等工具殴打贺某某的手臂、大腿等处(经鉴定,贺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并打砸贺店内的茶具、茶板、茶室门等物品(共计约价值10万元)。作案后,唐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6日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前往**镇公路旁将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抓获归案;于2019年8月6日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厂将被告人胡历中抓获;于2019年8月9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将被告人谭靖安、唐某甲抓获;于2019年8月10日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路**酒店停车场将被告人龙海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唐某甲等6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胡历中、蒋某甲、龙海兵、谭靖安、蒋某乙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后又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海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4月22日

附:

    1.唐某甲等6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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