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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莫某甲等8人开设赌场案)_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409821989********。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409821992********。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409821993********。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楼。无业,无前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高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409821992********。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店。无业,无前科。2018年12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409821991********。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10月3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409821994********。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店。无业,无前科。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生于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浙江省永嘉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现暂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小区**幢**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吴某某、唐某乙、莫某乙、唐某丙、莫某丙、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6月4日、10月16日、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5日、11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9月17日将此案退回高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高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7日、10月16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被告人唐某甲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参与赌博输钱后,为弥补经济损失,遂萌生通过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做代理为赌博玩家贩卖游戏币从中牟利之恶念。2015年5月份,唐某甲与莫某甲预谋后共同出资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并注册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作案工具,通过向网友学习掌握在该网络赌博平台贩卖游戏币的方法和要领后,加入网络赌博游戏平台,采取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的方式,为游戏平台参与赌博的游戏玩家充值兑换游戏币。

自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设立工作室,先后雇佣被告人唐某丙、吴某某、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在广西省南宁市、老挝、泰国、广东省广州市、化州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作案场所,以电脑、手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QQ账号为作案工具,先后在“550”、“2050”、“宝博”、“850”、“325”等多种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注册账号后利用微信、QQ联系及支付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收款结算的方式为在该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参赌玩家充值贩卖游戏币。期间,唐某甲、莫某甲负责经营管理,吴某某、唐某丙、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轮流值守实施具体操作。自2016年1月4日至2018月11月30日,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吴某某、唐某丙、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先后利用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和银行账号通过宝博、850等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向参赌人员赵某某等9252人出售游戏币267726次,收取兑换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69776657.6元,非法牟利1395533.2元。其中,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系组织领导者,参与兑换贩卖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69776657.6元,非法牟利1395533.15元;被告人吴某某自2016年3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六次出境到老挝、泰国参与开设赌场贩卖游戏币犯罪活动,参与累计销售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44553555.18元,非法牟利891071.10元;被告人唐某乙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26日五次出境到泰国参与开设赌场贩卖游戏币犯罪活动,参与累计销售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45240386.40元,非法牟利904807.73元;被告人莫某乙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9日三次出境到泰国参与开设赌场贩卖游戏币犯罪活动,参与累计销售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50608319.77元,非法牟利1012166.40元;被告人唐某丙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6日七次出境到老挝、泰国参与开设赌场贩卖游戏币犯罪活动,参与累计销售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40815897.57元,非法牟利816317.95元;被告人莫某丙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12月8日两次出境到老挝、泰国参与开设赌场贩卖游戏币犯罪活动,参与累计销售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16814341.65元,非法牟利336286.83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参与赌博并输钱后,为弥补经济损失,遂萌生通过网络游戏平台为参与赌博的玩家贩卖游戏币以从中牟利之恶念。

2018年4月,陈某甲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金山越府小区8幢303室租赁房屋,购置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手机并准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作案工具后,通过自己参赌和向曾在850赌博游戏平台参与赌博过程中为其充值兑换游戏币上家学习掌握贩卖游戏币的方法和要领后,加入名为“帝国商务”的QQ群,与同在该QQ群参与贩卖游戏币的唐某甲等人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为该平台参与赌博的游戏玩家充值兑换游戏币。期间,陈某甲为顺利帮玩家充值贩卖游戏币,与被告人唐某甲等人的工作室之间互相买卖游戏币。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月4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利用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和银行账号在850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向1176个参赌人员出售游戏币14605次,收取兑换虚拟游戏币折合人民币合计22043639.93元,非法牟利108496.03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88509.7元、港币2471.2元、澳元807元、泰铢1562元;从被告人莫某甲妻子周小霞处扣押人民币430000元、丰田牌汽车1辆;从被告人莫某乙父亲莫某丁处扣押人民币7000元;从被告人陈某甲父亲陈某乙处扣押人民币41066元、从陈某甲妻子周某某处扣押人民币650000元,陈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92422.99元。高台县公安局冻结被告人唐某甲深圳红岭创投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178321.37元;莫某丁广发银行账户资金223893.15元;唐某丁农业银行账户资金120857.64元;林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资金70863.58元;熊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资金30563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吴某某、唐某丙、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交易明细;会计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吴某某、唐某丙、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吴某某、唐某丙、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陈某甲明知他人在网络赌博平台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赌博筹码兑换、充值及资金结算服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唐某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吴某某、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玉和

 检察员:寇海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莫某甲、吴某某、唐某乙、莫某乙、莫某丙、陈某甲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唐某丙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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