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末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先后多次前往瓦房店市**镇**村**公路北侧栅栏厂内盗窃水泥板,共盗窃水泥板149块,价值人民币1639元。
2020年3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唐某甲先后多次前往瓦房店市**镇**村**公路北侧栅栏厂内盗窃水泥板,共盗窃水泥板82块,价值人民币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水泥板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前科查询证明;3.证人唐某乙、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瓦房店市价格中心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唐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董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唐某甲、董某某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董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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