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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邹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幢**单元**楼**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栋**室。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2********,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村,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补充侦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08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开车前往沙市区**镇湖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土地平整项目部,欲强揽工程,发现现场人很多,担心发生矛盾后吃亏返回。被告人唐某甲联系“某某乙”(在逃,身份不明)叫人助阵,随后,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及“某某乙”和喊来的十余人(均在逃,身份不明)乘四辆车,一同前往该项目部。途经唐某乙家时,被告人唐某甲下车从唐某乙家中拿了一把银白色疑似枪支放入车中。到达项目部后,被告人唐某甲在项目部办公室找到负责人高某甲,声称和高某甲说事情,并拉高某甲出去。高某甲不从,其弟弟高某乙护住高某甲,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邹某某拿着带来的疑似枪支顶住高某甲,项目部的员工闻讯赶来。被告人唐某甲将高某甲拉出院外,随同“某某乙”来的人手持猎刀,站在一旁。被告人唐某甲说项目部挂牌要和他打招呼,高某甲回答政府批准即可,被告人唐某甲便扇了高某甲两巴掌并击打其头部,同伙用刀柄殴打高某甲,被告人邹某某用疑似枪支击打高某甲头部。被害人文某某见状,拨打110报警,高某乙拿手机摄像,“某某乙”的同伙抢过手机摔在地上,并围殴高某乙,用刀柄敲打其头部,其中一人砍其衣服。大约十几分钟后,有人喊警察来了,快撤,被告人唐某甲叫所有人上车逃走,被害人文某某和被害人林某某拿手机对被告人唐某甲一伙拍照,唐某甲见后,逼其交出手机。文某某交出手机后,被告人唐某甲看见有照片,和同伙殴打文某某。被告人唐某甲嫌林某某掏手机太慢,击打其头部并用脚踢其胸部,之后开车离开现场。案发后,同月11日,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到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观音垱派出所自动投案。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向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道歉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唐某甲携带的疑似枪支经鉴定:送检枪支鉴定结果为疑似枪支不能正常射击,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枪支。经鉴定:高某甲、高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邹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等物证;2. 到案经过、谅解书、工程施工劳务管理结算合同、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附录等书证;3.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林某某和文某某的陈述; 5. 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荆)公(司)鉴(痕)字(2017)4号枪支鉴定书、荆州长江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芸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邹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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