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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陆某某、赵某某等人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被滨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11年10月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五汛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1月2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10月被滨海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8年6月2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先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滨海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滨海县公安局五汛派出所投案并于次日被临时寄押于滨海县看守所,2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射阳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先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收割机驾驶员,住滨海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滨海县**镇**村**组**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五汛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被临时寄押于滨海县看守所,于2020年2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射阳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曾因诈骗,于2014年6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12月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灌南县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先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滨海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五汛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唐某甲、陆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范某某至灌南县新安镇小元村收购稻谷,各被告人互相掩护转移被害人武某甲、武某乙注意力,以少记、漏记稻谷重量等方式窃得武某甲家稻谷5200余斤、武某乙家稻谷600余斤,价值人民币7250元。

2020年2月9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4月1日,各被告人均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唐某甲、陆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陆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王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陆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对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对唐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对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对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各被告人均应并处罚金,对范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陆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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