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住址同上。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住址同上。2018年10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陈某某、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唐某甲以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隆鑫九熙2期3栋2601号房屋为场所,购置电脑、手机等物品,通过网络利用“大奥娱乐城”、“世豪娱乐城”、“众乐电玩城”、“大家乐”等网络游戏接受投注,并通过买卖游戏分数赚取差价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某、唐某乙相继被唐某甲招揽到赌场担任主管,负责管理、指导业务员在网络上推销游戏。期间,该赌场相继雇佣了包某某(另处)、胡某某(另处)、黄某某(另处)、龙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尹某某(另处)、刘某某(另处)、梁某某(另处)等人为业务员,通过微信、QQ等平台在网络上推销游戏,接受投注并买卖游戏积分。2018年10月5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该赌场查处,并将用于开设赌场的电脑、手机等物品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陈某某、唐某乙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陈某某、唐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联系电话1898091****,陈某某联系电话1878012****,唐某乙联系电话1861314****。

2.案卷材料七册,电子卷宗光盘四张,光盘七张,起诉书十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