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唐某甲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共同商议后至泗阳县、沭阳县、泗县等地,通过翻越围栏的方式进入当地学校,窃取多名被害学生的财物,二被告人所窃财物由被告人陈某甲保管,二人共同使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涉案数额19300余元,被告人唐某甲涉案数额127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江苏省盐城市射阳中学教学楼内,窃取被害人王某甲940余元、李某甲70余元。
2.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江苏省盐城市滨海中学教学楼内,窃取被害人马某某100元、崇某某400余元、程某甲300余元。
3.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江苏省盐城市响水中学教学楼内,窃取被害人李某乙200元、翟某某675元、沈某某530余元。
4.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至江苏省沭阳县如东中学教学楼内,窃取被害人陈某乙270元、周某甲30元、唐某乙120元、叶某某200元、鲍某某50元、朱某甲360余元、魏某某60元、程某乙130元、徐某甲15元、仲某甲200元、任某某100元、 周某乙300余元、张某甲200元、张某乙50元、张某丙200元、祁某某100元、郑某某100元、仲某乙60余元、胡某甲400元、徐某乙1000余元、封某某300元、周某丙525元、周某丁290余元、刘某甲100元。
5.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至江苏省泗阳中学踩点,欲在该学校行窃,次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该学校教学楼内,窃取被害人孙某甲1500元、井某某320元、王某乙70元、姜某某150元、王某丙70元、曹某某350元、潘某某120元、宋某某45元、桂某某40元、孙某丁160元、林某某450余元。
6.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江苏省泗洪县姜堰高级中学教学楼内,窃取被害人唐某丙250元、秦某某70余元、彭某某70元、相某某800元、冯某甲80元、许某甲100元、许某乙300元、庄某某100元、王某丁60元、冯某乙400元、巩某某100元、朱某乙100元、王某戊600余元、丁某某110余元、胡某乙150元、陈某丙100元。
7.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至安徽省泗县第三中学教学楼内行窃;同年9月16日晚,二被告人又至该校,由被告人陈某甲入校行窃,被告人唐某甲在校外围栏处等候,上述二次共计窃取被害人刘某乙165元、周某戊900余元、包某某100元、洪某某110元、贾某某550元、苏某某110元、季某某200余元、张某丁200元、孙某乙380元,孙某丙100元、赵某某170元、姚某某800元,周某己180元、李某丙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甲、姜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至多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雨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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