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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陈某甲等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路**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江县**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中江县人民政府为了规范砂石市场,保障灾后重建项目和省重点工程成德南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所需符合质量要求的砂石材料,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实行劳务承包生产砂石的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和确定承包人。中江县**投资有限公司**采砂场取得采矿许可,公开招标劳务承揽项目。依照合同约定,中标方自备设备、租赁场地和组织人员进行砂石开采与加工,中江县**投资有限公司按销售量及招标价格支付中标方劳务费。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唐某甲通过借用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公司资质,经公开招投标,取得中江县**投资有限公司**采砂场劳务承揽项目。唐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共同出资,在中江县回龙镇花竹村5社开采及加工砂石,唐某甲占30%股份,陈某甲占40%股份,吴某某占30%股份。

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吴某某于2010年6月开始在中江县**采砂场回龙场花竹村标段安装设备,逐步开始砂石开采与加工。数月后,唐某甲发现仅靠获取劳务费收益较少,遂产生将开采出的砂石私售的想法,并与陈某甲、吴某某商议,得到二人的同意。尔后,唐某甲遂通过宴请、送红包的方式贿赂公益砂场监管人员,达到公益砂场现场监管人员放松监管,便于将开采出的砂石私自销售给他人的目的。期间,唐某甲雇佣陈某乙(已决定不起诉)、唐某乙(已决定不起诉)在采砂场值守,二人分别轮流为唐某甲等人私卖砂石开票、收款,唐某甲再将私售砂石的违法所得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陈某甲、吴某某,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中江县**采砂场关闭。经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测绘,中江县**采砂场回龙场花竹村标段标段在2010年至2013年总挖方量为63.23万立方米;经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唐某甲等人借用的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江县**采砂场开采砂石108934.76立方米,共获取劳务费2737391.28元;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唐某甲等人私售砂石的价值为10990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砂碎石加工劳务承揽合同、采砂取料范围图、采砂许可证、德阳市对凯江干流中江河段采砂规划、劳务费结算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测绘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吴某某在中江县**采砂场承揽劳务期间,未经许可,私自将开采的砂石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对矿产的管理权与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1年1月28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被取保候审中,居住于中江县**路**街**号,联系电话:1388107****;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中,居住于中江县**镇**路**单元**号 ,联系电话:1398105****;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中,居住于中江县**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77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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