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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黄某某、唐某乙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黄某某、唐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3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在开江县**乡**村**组被告人唐某甲家,华泰人寿保险公司员工因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父亲死亡理赔问题与二人发生争执,该保险公司员工报警。开江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接警后,民警颜某、魏某某、陈某、辅警黄某某前往处理。

在被告人唐某甲家门口,民警魏某某及**乡**村支部书记唐某某等人向唐某乙宣传尸检、保险理赔程序。唐某甲在旁表达对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不满,魏某某对唐某甲进行劝解,唐某甲辱骂魏光德。颜某听见后劝其好好说话,唐某甲即上前推搡颜军,并挥拳殴打颜某、抓伤其颈部。民警魏某某、陈某上前制止,被告人唐某乙见状拖抱、扭住颜某,将颜某生殖器抓伤。在制止唐某甲、唐某乙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拿起一根红色条凳殴打魏某某,致使魏某某右上臂受伤。后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三人被民警控制。

2020年5月9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颜某、魏某某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黄某某、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黄某某、唐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高芳

检察官助理:张钟月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取保候审人唐某甲联系电话:137********;被取保候审人黄某某:159********;被取保候审人唐某乙: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壹佰柒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拾贰张。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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