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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黄某甲、文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诈骗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54********,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53********,壮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58********,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65********,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6********,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嫌疑人吴某某(案发后脑梗,生活无法自理,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隐瞒嫌疑人吴某某已经结婚有家室的事实,由被告人唐某甲充当“媒婆”,由嫌疑人吴某某冒充未婚女青年“韦某”,由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分别冒充未婚女青年“韦某”的“父亲”、“母亲”,以介绍婚姻和订婚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唐某乙 的“见面红包”、“接亲红包”、“彩礼钱”、“车费”等相亲、定亲财物人民币约24000元。同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相亲、定亲等财物人民币约27032元,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相亲、定亲等财物人民币47000元。

2、2018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甲、文某某,隐瞒被告人黄某甲已经有男朋友的事实,由被告人唐某甲充当“媒婆”,由被告人黄某甲冒充未婚女青年“范某某”,由被告人文某某冒充未婚女青年“范某某”的“母亲”,以介绍婚姻和订婚方式,骗取受害人吴某乙 “见面红包”、“接亲红包”、“车费”、“彩礼钱”等财物人民币17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退回赃款人民币7000元给被害人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退回赃款人民币7000元清单;

2.书证:人员信息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婚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手机通话清单等材料;

3. 被害人唐某乙、何某某、黄某乙、吴某乙的报案笔录;

4. 被告人唐某甲、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文某某和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文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某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黄某甲、文某某、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相亲、订亲为名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唐某甲、韦某甲、韦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文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文某某、韦某乙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都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武鸣县**镇**村**屯**号其家;电话1378850****

2.公安侦查卷宗四册(包括补充侦查卷)、起诉意见书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文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被告人唐某甲、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文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审讯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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