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皖**/*****号变型拖拉机在**菜市场路段倒车时碰撞行人杨某某,事故发生后唐某甲立即报警并跟随120救护车送杨某某到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唐某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车辆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尸检报告及死亡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钱某某、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庄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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