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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2012年11月1日,因赌博被株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株洲市渌口区**镇*街的****饭店出发,经省道333线由南往北往渌口区**镇**水库方向行驶去钓鱼。04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省道333线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路段时,被告人唐某甲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遇当事人王某某步行沿省道333线由北往南在西侧车道内步行。因被告人唐某甲驾车逆向行驶且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导致人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唐某甲受伤及无号牌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甲驾车逃回****饭店,回到****饭店后,唐某甲清洗了一下自己因摔倒造成的伤口,并再次骑摩托车前往**水库去钓鱼,途经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撞的地点,唐某甲并未下车查看被害人情况。05时20分左右,唐某甲在**水库钓完鱼骑摩托车返回****饭店时,又再次途经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撞的地点,此时天已有亮光,唐某甲在摩托车上看见被害人王某某被碰后仍旧躺在地上,但唐某甲并未将摩托车停下进行查看被害人情况,仍旧开摩托车返回****饭店。回到****饭店后,被告人唐某甲用扳手等工具将摩托车上撞了人的挡雨篷拆下来放在家里后面的房子里,并告诉妻子侯某某其发生交通事故一事,且不允许其妻子报警。

被告人唐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株洲市公安局渌口交警大队通过侦查锁定肇事摩托车驾驶人,2020年8月8日0时许,侦查人员赶赴唐某甲家中对其进行询问,唐某甲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需唐某甲亲自筹借丧葬费用,侦查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9月11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唐某甲在其哥哥唐某乙的陪同下到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0年9月8日,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甲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道路逆向行驶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5条第4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某甲已支付赔偿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事件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唐某甲的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葬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证人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唐某甲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羁押场所在株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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