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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自同年12月2日至12月6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邵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重型牵引挂车自衡阳市出发前往东安县**水泥厂送货。当车行驶至省道317线邵阳县**村路段时,因被告人唐某甲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与同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被害人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其跟随民警前往邵阳县公安局。2018年11月27日,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606****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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