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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21号

被告人唐某甲,别名唐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3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广州市番禺**消防工程咨询服务部投资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花园**座**梯**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为广州市番禺**消防工程咨询服务部投资人。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唐某甲为使其承接的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经济合作社礼村商务楼项目(以下简称“WE公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伪造“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分局”公章一枚,并加盖于其伪造并提供给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用于消防验收的《规划证明》上使用,导致“WE公馆”项目消防工程顺利通过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消防验收。

2019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信路339号五街11号3楼的“广州市番禺**消防工程咨询服务部”被告人唐某甲办公室内缴获该“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分局”公章一枚,并另查获其伪造的“广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印章共十一枚。

经鉴定:

1. “WE公馆”项目消防验收材料中,《规划证明》上印文为“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分局”的印迹与送来编号为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分局出具的《印章销毁回执》上相应印文样本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与从被告人唐某甲处查获的“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分局”印章的盖印印迹是同一印章所盖。

2.从被告人唐某甲处查获的2枚印文为“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盖印印迹分别与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广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印章销毁回执》上的相应印文样本印迹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印章十二枚、手机四台、手提电脑两台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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