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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身份证号码4329261982********,瑶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驾驶粤JE****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区**镇**大道西**岗路段时被民警截查,后被发现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29.7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永存

检察官助理 林靖娴

2020 年 8 月20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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