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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镇**村委会**组,现住耿马自治县耿马镇滨河家园5栋1单元204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云S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唐某乙)沿239省道由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幸福桥方向往芒片方向行驶,21时25分许,当其行驶至239省道与建设路延长线交叉路口时,与前方袁某某驾驶的正在掉头的云F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甲、唐某乙受伤及云S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6mg/100ml。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凭证,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联系电话1375930****。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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