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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2017年8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川FG****小型越野客车,从广汉市九高路方向沿向新路往向阳镇方向行驶。15时14分许,车辆行驶至广汉市向新路南兴镇新南大道北段25号处,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在路边徒步的行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唐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5mg/100ml。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川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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