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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天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道**号楼**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道**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0蓝色别克牌小型客车,沿本市红桥区中环线勤俭道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桥区区委附近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损坏及车辆受损。被告人唐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因故短暂离开现场后自行返回,并向已到达现场处置的民警承认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甲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事故时,津G****0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及右侧前部与交通设施接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表、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佟某某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案涉视频光盘。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泽泽

检察官助理:高正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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