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在山东**集团工作,住山东省嘉祥县**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3月22日21时40分许,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南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曙光路路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0mg/100ml。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3月30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证人商某某证言;5.被告人唐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嘉祥县**路**号**单元**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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