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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甲曾因聚众斗殴,于2010年11月4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又因吸毒,于2012年8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2年11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非法持有警械,于2018年11月1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10月22日00时30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苏F1****号小型轿车(未检车、无保险),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野营角村14组野丁超市门前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7.8mg/100ml。

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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