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乡**街**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楼**门**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在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大道学院路东(大南湖内环湖路与滨湖绿道),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冀B1****小型轿车由东南向西北行驶与被害人宋某某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47.85mg/100mg。唐山市交警第八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甲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返还的机动车和自行车;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唐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
7.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冰
检察官助理:李东升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