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涿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许,唐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F****号大众捷达牌轿车,行驶至涿鹿县合符大街与一干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唐某甲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及照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姚发红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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