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海南**广告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城邦**栋**房,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城邦**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琼A8****小轿车载着其女儿唐某乙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湘惠馆”饭店和朋友唐某丙等人一起吃饭喝酒。21时50分许,唐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8****小轿车载着其女儿从“湘惠馆”饭店停车场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大润发路段时追尾碰上一辆琼A8****机动车,后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依法对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1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将唐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唐某甲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27mg/100ml。经海口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城邦**栋**房,联系电话1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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